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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普法考试(综合卷)参考答案
发布时间:2012-12-07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李玉萍

一、填空题
1.九  2.引咎辞职  3.均衡  4.高级   5.过错  6.章程  7.二级甲等   8.不得   9.不得  10.2009年9月1日   
二、不定向选择题
1.ABCD(这题不确定又参考有AD)  2.ABD  3.ACD  4.ABD  5.ACD  6.ACD  7.AC  8.ABCD  9.ABD  10.ABD  11.ABCD  12.BC  13.C  14.B  15.ABC
三、简答题
1.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3.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 (1)学生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四、案例分析
1.(1)错在超越自己权限。因为首先张某办学系经S市教育局批准,停止招生办学的处罚应由S市教育局作出。另外就本案案情不宜作出停止招生办学的处罚。 
(2)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3)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分。
2.(1)不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这一情形,可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2)a.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b.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3.(1)能(2)由学校承担;理由: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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